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速偵字第1112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水果精靈」壹臺、「捷豹」壹臺、「金牌瑪
莉」壹臺、「撲克牌」柒臺、「麻將」貳臺、「東方之珠」彈珠
臺貳臺、「五虎將二代」壹臺,合計壹拾伍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
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