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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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 李美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慶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青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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