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天佑具保人張冠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40號、103年度執字第4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冠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王天佑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刑保字第00000000號收據),由具保人張冠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王天佑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無著及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均拘提未獲,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未獲報告書均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王天佑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