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蔡詠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毅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