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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