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天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乙○○係代號AC000-A10903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簡稱甲男)之美髮指導老師。緣甲男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上午工作時,告知乙○○其有凍甲與腰部酸痛問題,乙○○向甲男表示其有處理凍甲器材並可為甲男進行按摩舒緩腰部酸痛,並於當日晚間與甲男一同吃完晚餐後,提議可立即在其住處為甲男處理凍甲與腰部酸痛問題,甲男應允並於同日晚間23時許,到達臺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2乙○○住所。
乙○○在為甲男進行身體按摩時,先後要求甲男脫去上衣與長褲,甲男因自身按摩經驗均係未著上衣與長褲,遂先後脫去上衣與長褲以利按摩,乙○○復於為甲男按摩正面過程,以甲男身著內褲不利按摩骨盆處穴道,拉下甲男內褲,甲男心感有異遂以手遮擋其生殖器,乙○○見狀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以僅係按摩為由撥開甲男遮擋之手,碰觸、搓揉甲男生殖器,並不顧甲男言語表示「不要這樣」及以手遮擋之動作,仍繼續碰觸、搓揉甲男生殖器,旋以頭部靠近甲男生殖器,甲男見乙○○頭部靠近害怕乙○○有更進一步之動作,遂立刻以雙手強力推開乙○○頭部,乙○○始停止繼續碰觸甲男生殖器,而以上開違反甲男意願之方式,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約1分鐘。嗣甲男藉故需與女友碰面離開後,旋於翌日向任職之美髮店表達辭職之意,嗣後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㈠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必須公示之判決書,因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故僅以甲男作為被害人之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證人AC000-A109031A為甲男原公司主管,若予以揭露姓名,認識上開人員之人,亦可輕易依此知悉本案被害人之真實身分,是以上開人員之姓名應屬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亦以代號記載之,合先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據以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陳述證據,業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表示對其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且未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無其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得採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109年1月21日晚間,有在其住處床上為甲男進行按摩,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行為,辯稱:我當天幫甲男按摩時,他只有脫掉長褲,因為他腰部酸痛,我覺得可能是站姿問題,他是先躺著然後我把他小腿拉起來甩一甩,剛好動骨頭,骨盆可以搖晃,接下來甲男翻過來趴著,我先壓腰部跟屁股,之後是按背部、肩胛骨,我是用精油推,他全程都有穿內褲,我並沒有刻意去碰觸他的生殖器,甲男每次講的沒有完全一致,正常人怎麼會讓別人脫他內褲,而且他也沒有立刻報警云云。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甲男於警詢指稱:被告是我任職美髮店
的指導老師,我是學徒,109年1月21日上班途中,我有跟他說我會腰痛、凍甲,問他是否該在過年前處理,他說他家裡有儀器可以幫我處理,當天下班後我們有一起去吃火鍋,吃完後被告說他家在附近,就去他家把腰痛等問題處理好,過年上班才不會那麼痛苦,我因為他是我指導老師,而且又出於好意,我就答應前往他家。在他家時一開始他先幫我處理凍甲,當時狀況都很正常,之後他叫我趴在他床上並把上衣脫掉,說要幫我按摩舒緩腰痛問題,他就開始幫我按摩,後來他叫我翻正面,說腰部酸痛問題是因為前面也有穴道,所以要按前面穴道,他按一按之後就說我穿著褲子不好按並將我的外褲脫掉,他又持續按一下子之後,他就突然把我的內褲脫掉,我當時有用手擋住,他將我的手撥開,就用右手觸摸、把玩我的生殖器,並問我的敏感帶在哪裡,我當時有問他要幹嘛,他沒回答我,就作勢要幫我口交,我用雙手將他的頭推開,我說老師你要幹嘛、不行這樣,他就裝作沒事要繼續幫我按摩,後來我藉故告訴他我女友傳訊息給我,我要馬上回家,被告有幫我開門、帶我去搭電梯,走到電梯過程中他還有用開玩笑的語氣問我是不是生氣,因我怕他有傷害我的動作,所以假裝鎮定告訴他沒有、我要趕快回家,我當天回到家就有告訴我女友,我主管直到22日中午才打電話給我詢問為何沒上班,我才將事情告訴主管等語(見警卷第5頁至第10頁);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公司主管指派給我的老師,因為我腳有凍甲、腰很痠痛,我希望能在過年前去治療,所以我有問被告,我是否能過年前去處理,被告說他可以幫我,我以為他是指隔天會帶工具到公司幫我用,當天下班他說要請我吃生日餐有帶我去吃火鍋,吃完火鍋他說他家在附近,要我去他家處理這些問題,我很信任他所以就跟他去了。一開始是處理凍甲,後來說要按摩,讓我平趴在床上,一開始都穿衣服按,後來他就說穿著衣服不好按,所以他就幫我脫衣服,只剩下內褲,後來按一按,他把我翻到正面,他就把我內褲脫掉,說我那邊有穴道要按,我就覺得奇怪,就用手開始擋,他就把我手撥開,並用手摸我的下體,時間將近快一分鐘,我手要回來擋,他又用另一隻手把我的手擋開,他的頭還彎下來很接近我的生殖器,當時我兩隻手已經護在生殖器旁邊,感受到他呼吸的熱氣,我趕快用兩隻手把他的頭往旁邊推,我就問他為什麼要這樣,他沒有說話,當時我女朋友一直傳訊息給我,我就委婉跟他說我女朋友在找我,我要離開,這時候他才讓我起來,讓我穿衣服並開門讓我離開,隔天我有跟主管說因為這件事我無法做下去,後來被告有打電話給我,我當下不想跟他有牽扯,是我女朋友說叫我接起來,然後錄音看他要說什麼等語(見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6頁至第1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早上我跟被告說我的腳有凍甲會痛,腰又有點酸痛,是不是該在過年前去把這兩件事情處理完,被告說不用在外面花錢,他可以幫我處理,當天下午他還有先把我帶去公司的SPA專屬室,用公司的器材幫我做腰部緩解的按摩,因為我是一月生日,當晚他有請我吃晚餐說是補請生日餐,吃完晚餐他說他家就在附近,可以直接去他家處理凍甲、腰痛問題,我有答應,一開始就很正常,先修剪凍甲問題,之後他就說腰痛按摩要到床上去趴著,我不疑有他,我就去床上趴著,他要我脫掉上衣,剛開始就很正常的按腰、肩頸跟脊椎部分,後面他就說因為我腰的部分會影響到骨盆地方,所以他叫我把褲子脫掉,他的意思是這樣會比較好按骨盆的地方,我就想說反正褲子脫掉之後我還有內褲沒有關係,所以我就有照著他說的把它脫掉,他要求我躺著所以這時我是呈現正面對著他,他按一按之後,他說我內褲有擋到骨盆那邊的穴道,所以要脫掉內褲,他講完就直接把我內褲脫掉,這時候我已經有用手遮擋我的生殖器,他就直接把我手挪開,說骨盆這邊有穴道,會有點痛,然後他就直接按下去骨盆那邊,按骨盆穴道時有點痛,我手要回去遮生殖器的時候,被告的手開始碰、搓揉我生殖器,他是一隻手碰我生殖器,另一隻手還是在按摩好像腹部位置,問我對現在這個女友有無結婚的打算,我說有,他在搓揉我生殖器時,我手有要去阻擋,但是我手伸過去被告就不經意的撥開,他就是把我手推到旁邊,我也有跟他說「老師這樣不可以、這樣不要」,我的手還是有持續要回來擋住他,被告就直接回我一句你的敏感點在哪裡,他的頭就靠近我的生殖器,感覺要口交下去,我當下趕快用兩隻手撐住他的頭,比較大力的把他推到旁邊去,這次才用比較大力,是因為在這之前,他的按摩動作他都說這些都只是按摩而已,我把他頭推開之後,因為我女友一直傳訊息給我,我有跟被告說我女友大概5到10分鐘會到我家,我必須回家,被告才停下動作讓我把衣服穿完,繼續處理凍甲,我當下只能假裝鎮定,被告送我去搭電梯的時候,直接問我說怎麼了,生氣了喔,因為當下我真的很混亂只想趕快離開,我也不知道隔天上班時該怎麼辦,我只能回他說沒有,隔天我沒去上班,主管打電話給我,我直接跟主管說被告幫我處理凍甲跟酸痛,結果我差點被他口交,我覺得我無法接受這件事,所以我覺得我一定要離職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90頁)。是觀諸證人甲男上開證述內容,其就案發當日工作時有告知被告其有凍甲與腰痛問題、因被告表示要幫忙處理上開問題而前往被告住處、被告以需按摩正面穴道為由脫下甲男內褲、按摩時被告突然碰觸甲男生殖器、甲男以手遮擋遭被告撥開、被告頭部靠近甲男生殖器時甲男始大力推開被告等各情,前後證述均大致相符,而證人甲男於案發翌日即告知店長關於被告為甲男按摩時差點對其口交、甲男表示欲辭職乙情,除據甲男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外,復據證人AC000-A109031A即甲男主管於偵查中證稱:隔天我們早上開會時甲男沒有到,開會時被告就問我知不知道甲男沒來的原因,我說不知道,我再打電話問他,開完會後我就打電話給甲男,甲男說昨天設計師帶他回家、有脫他褲子,說要幫他按摩,結果差點口交他,甲男說他要離職等語(見偵卷第47頁),是甲男確實於翌日即簡略告知公司主管本案並表達辭職之意,參以被告亦未指稱在甲男任職期間,其與甲男相處有何糾紛不快,若非確實有發生上情,甲男應無刻意誣陷被告,並於翌日立刻向主管反應並離職之理,堪信證人甲男上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記憶可靠性、真誠性、憑信性應無疑義,其指證被告在按摩時,以甲男腰部酸痛需按摩骨盆位置、內褲不利按摩因此脫下甲男內褲,對甲男進行正面按摩時以手碰觸、搓揉甲男生殖器,並以按摩為由撥開甲男遮擋之手,繼而頭部接近甲男生殖器而遭甲男大力推開等情,應可採信。
㈡再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在按摩過程有碰觸甲男生殖器,
然被告前於偵查中供稱:按摩時我用精油幫他推腰部以下,按摩大腿內側時難免會碰到他生殖器等語(見偵卷第38頁);於準備程序則供稱:按摩時告訴人有脫掉外褲,正反面我都有幫他按摩,我有觸碰到他的腰部和臀部,還有大腿,他的大腿有抬起來,我有碰到告訴人的生殖器,我碰觸他生殖器的時間多久我不知道,我在碰觸他的生殖器之前我沒有問他,我覺得告訴人對於我碰到他的生殖器沒有任何表示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是被告前於偵查中及準備程序時均坦承在按摩過程有碰觸到甲男生殖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碰觸甲男生殖器,顯不可採。而一般進行正常按摩程序時,為避免發生爭議,多會刻意避開可能碰觸生殖器之位置,若有碰觸亦會立刻道歉,表達係不小心碰觸之意,被告若係正常進行按摩理應可避開碰觸甲男生殖器,其卻未避開且於碰觸後亦未有任何表達歉意之言詞,其碰觸甲男生殖器之行為,顯非動機良善,益徵甲男證稱被告在按摩骨盆位置後隨即不顧甲男遮擋之手,碰觸甲男生殖器之指述內容,應屬可信。
㈢再者,證人甲男提出翌日其與被告對話之錄音光碟,經本院
以當庭播放之方式勘驗,通話內容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該光碟之勘驗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頁、第39頁至第41頁),而被告在該通話內容雖並未直接承認有對甲男為本案行為,然證人甲男於接通後(通話5秒時)隨即詢問被告「老師你昨天為什麼那樣對我?」,被告初始回答「我昨天也,我昨天,根本就不知道我在幹嘛,對,然後就按啊按」,顯然被告面對甲男質疑時,並未否認昨天按摩時與甲男應有發生特殊事件,其始會回答「我昨天根本就不知道我在幹嘛,然後就按阿按」,若其前一晚係對甲男進行正常按摩,理應會回稱甲男「昨天有幹嘛嗎?」「你講的是什麼事情、我不懂?」此類對話。再者,證人甲男於通話55秒時再度表示「我只是想要明白說你為什麼會這樣做?」,被告則於58秒回稱「沒有這樣做啊,沒有什麼意思啊,我沒有什麼做,我什麼做了嗎,就是啊我什麼做了嗎?請問你說,你說口交,有口交下去了嗎?」,甲男於1分6秒時表示「你再不停你就口交下去了,如果我沒有擋住你是不是就口交下去了?」,被告於1分11秒時回稱「那請問我有口交下去了嗎?有口交下去了嗎?你有證…」,甲男再度於1分13秒表示「你就已經是,這動作已經快要下去了啊。」,是依照甲男與被告之對話脈絡,甲男再度質疑被告為何對其這樣做,並表示「再不停你就口交下去了」、「如果我沒有擋住你是不是就口交下去了」,而被告僅是一再表示「那我有口交下去了嗎?」,而非質疑只是一般正常按摩、為何甲男會提到要被口交,或質疑按摩過程其本身沒有任何不軌、異常動作,為何甲男會提到有擋住此類對話。是綜觀甲男與被告上開案發翌日對話內容與對話脈絡,亦堪以佐證證人甲男上開指述應屬可信,被告辯稱其僅係對甲男進行一般正常按摩、未碰觸搓揉甲男生殖器、頭部未靠近甲男生殖器等情,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另被告雖以上開內容作為辯解,然不可採信之理由:
①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
,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1599號判決、81年度臺上字第5303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5421號判決意旨參照)。證據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證人之證言枝節部分縱令先後未盡一致,但事實審法院本於審理所得之心證,就其證言主要部分認為確實可言,予以採取,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1007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法院對證人所為前後矛盾之證詞,不宜僅依表面觀察,發現其一有矛盾情形即全然摒棄不採;亦即,證人間就同一事實之多次陳述,彼此稍有出入,此乃細節未交代清楚,或描述用語不同,省略片段情節,或紀錄之詳簡有異所致,亦有是否特予記憶或日久遺忘之問題,倘其主要陳述一致,應得採為裁判之基礎,非謂其中有一部分互有出入,即認全部均屬無可採取。查證人甲男固於警詢指稱:他就突然把我的內褲脫掉,我當時有用手擋住,他將我的手撥開,就用右手觸摸、把玩我的生殖器,並問我的敏感帶在哪裡,我當時有問他要幹嘛,他沒回答我,就作勢要幫我口交,我用雙手將他的頭推開,我說老師你要幹嘛、不行這樣,他就裝作沒事要繼續幫我按摩等語(見警卷第7頁至第8頁);於偵查中證稱:他把我翻到正面,他就把我內褲脫掉,說我那邊有穴道要按,我就覺得奇怪,就用手開始擋,他就把我手撥開,並用手摸我的下體,時間將近快一分鐘,我手要回來擋,他又用另一隻手把我的手擋開,他的頭還彎下來很接近我的生殖器,當時我兩隻手已經護在生殖器旁邊,感受到他呼吸的熱氣,我趕快用兩隻手把他的頭往旁邊推,我就問他為什麼要這樣,他沒有說話等語(見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於本院則證稱:他說我內褲有擋到骨盆那邊的穴道,所以要脫掉內褲,他講完就直接把我內褲脫掉,這時候我已經有用手遮擋我的生殖器,他就直接把我手挪開,說骨盆這邊有穴道,會有點痛,然後他就直接按下去骨盆那邊,我手要回去遮生殖器的時候,被告的手開始碰、搓揉我生殖器,我手有要去阻擋,但是我手伸過去被告就不經意的撥開,他就是把我手推到旁邊,我也有跟他說「老師這樣不可以、這樣不要」,我的手還是有持續要回來擋住他,被告就直接回我一句你的敏感點在哪裡,他的頭就靠近我的生殖器,感覺要口交下去,我當下趕快用兩隻手撐住他的頭,比較大力的把他推到旁邊去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90頁),故證人甲男就被告開始碰觸搓揉其生殖器時,甲男有無立刻以言詞表示「老師這樣不可以、這樣不要」,抑或係被告頭部接近其生殖器時甲男有以上開言詞拒絕,其先後證述雖未完全一致,然證人甲男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猥褻過程之主要情節均大致相符,並無明顯矛盾之處,且上開本院證述與警、偵證述未一致之處,實屬較為細節部分,難免會受訊問者陳述問題之方式、問題鋪陳之前後順序,以及自身之記憶能力而影響其回答之內容,且依證人甲男證述之本案過程,被告以手碰觸搓揉甲男生殖器、頭部靠近甲男生殖器之時程尚短,約為1分鐘時間,甲男究竟係在被告以手碰觸甲男生殖器,抑或頭部靠近甲男生殖器時以言詞拒絕,本即因兩者發生時間甚為接近,對此細節部分難以鉅細靡遺一一記憶清楚,尚難因此即認甲男之證述為不可採。
②再被告主張一般正常人不會任由他人脫去內褲,甲男指述遭
被告脫去內褲碰觸生殖器之過程與事後反應有違常情,且甲男並未在案發後立刻報警,主張甲男指述內容不可採信。然各人面對事情之處理方式,需考量年齡、社會背景、個性、雙方關係等各方面,且一般人遭猥褻時,反應如何,因人因時因地而異,或有大聲驚叫,或驚嚇無聲,或出而反擊,或即刻報警,或考慮再三,不一而足,不能以未出聲呼救,未立即報警,即認其性自主權未受侵害。而甲男雖非由被告聘僱,惟被告仍係店長指定之指導老師,彼此須為相當之職場互動,且證人甲男於本院證稱被告係以其腰部酸痛需按摩骨盆處,內褲不利骨盆穴位按摩為由脫去甲男內褲,於按摩骨盆後一手碰觸甲男生殖器、一手按摩甲男腹部,業如前述,是被告係以需按摩骨盆穴位為由脫下甲男內褲,且於碰觸甲男生殖器時仍有進行按摩動作,一般人若個性並非強勢,最初遇此狀況時,實有可能顧慮職場關係,而稍有遲疑未立刻猛力推開、聲張呼救,則甲男初始顧慮雙方工作關係,未撕破臉而以較為柔性之方式以手遮擋生殖器,係因感覺被告頭部靠近其生殖器、害怕被告恐將對其口交,始強硬推開被告,復於推開被告後見被告已停止動作,而未當場再與被告續為爭執,佯裝鎮定離開,待自身安全無虞後,始於翌日在電話中質疑被告按摩時之舉動,衡屬自然而非異於社會通常情理,自不能因甲男在被告住處過程中,未採取激烈呼喊抗拒被告之行動,即可遽為否定甲男陳述之真實性。又證人甲男並未於案發後立刻報警,係於109年2月13日始前往警局報案,有甲男警詢筆錄其上記載之製作時間可參,惟甲男於109年1月22日即按摩翌日,即向任職之店長簡略告知本案並表達辭職之意,業據證人AC000-A109031A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是甲男並非在按摩後均無異狀而突然在十餘日後前往警局報,而係在案發後隨即向主管反應此事並離職,而一般人遭強制猥褻後是否報警追究,往往思考再三,證人甲男在本案發生後隨即離職避免再與被告接觸,並於十餘日後前往報警,其案發後之反應實符常情。㈤綜上各節,相互勾稽以觀,甲男指訴內容明確,且與客觀事
證及社會通常情理相合,復無設詞構陷被告之跡象,則甲男所陳其在被告住處進行按摩時之遭遇情節,應為真實可信,被告確有對甲男為上開強制猥褻之行為,即堪認定,被告辯稱其按摩過程並未碰觸甲男生殖器、頭部未接近甲男生殖器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
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乘人不及抗拒」之文義,應係指被害人尚未及表達任何意願時,身體性自主權即已遭受侵犯,且被侵犯行為亦瞬間結束,是苟行為人觸摸時間過久,被害人已足以向行為人表達性自主之意願時,則係涉及刑法強制猥褻罪之範疇,而與性騷擾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意即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固均以行為人之行為手段係違反被害人意願為要件,惟性騷擾罪之被害人於尚未及產生表達性自主意願時,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強制猥褻罪之被害人有足夠時間向行為人表達意願,行為人仍不顧被害人意願持續為侵害行為,是兩罪之構成要件並非相同。查被告係在為甲男進行按摩時,在甲男以手遮擋生殖器表彰其不願意讓被告碰觸生殖器,並以言詞拒絕之狀況下,仍以手碰觸甲男生殖器,顯係在甲男已傳達拒絕意思後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所為之強制猥褻行為至明,此與單純趁人不及抗拒,出其不意之一時騷擾迥異,難認係性騷擾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嫌,尚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告知被告罪名保障其防禦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
㈡另被告除以手碰觸甲男生殖器之猥褻行為外,被告復以頭部
靠近甲男生殖器,此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以頭部靠近甲男生殖器之行為,固有可能係欲將甲男生殖器置入其口腔進行口交行為,然亦有可能係在以手碰觸甲男生殖器時,純粹欲更為靠近,抑或僅係欲輕輕吻觸甲男生殖器而無意接合,是本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認上開動作尚非著手進行強制性交之行為,併予敘明。
㈢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逞一己性慾,利用
為甲男按摩之機會,咨意違反甲男之意願對其為碰觸生殖器之猥褻行為,使甲男承受自主權及身體遭侵犯之苦痛,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並斟酌被告實行本件犯罪之手段,尚非對甲男施以凌虐及造成身體傷害之嚴重程度,復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2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檔案時間發言者內容00:00:02AC000-A109031喂。00:00:03│00:00:04乙○○喂,喂。00:00:05│00:00:07AC000-A109031老師你昨天為什麼那樣對我?00:00:07│00:00:50乙○○我昨天也,我昨天,根本就不知道我在幹嘛,對,然後就按啊按,但是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你的,你你你的你的侵犯意思是什麼,真的不知道,對,啊你,你,你認為你現在是,你認為你現在是,你的重點是要什麼,你懂我意思嗎?我覺得應該是個誤會,那我覺得你的重點是要什麼?啊我覺得你要怎麼處理?你就怎麼,所以這個東西我不去解釋,啊我覺得這種東西,這種東西你要去放大,要去怎麼去講,我覺得都沒關係,那是你的權利,你的你的你講話的權利,你要叫我解釋什麼,你想聽到我解釋什麼……00:00:49AC000-A109031我想……。00:00:50│00:00:54乙○○……還是你想聽到我的,你想聽到我的道歉還是解釋什麼,我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什麼,對。00:00:55│00:00:57AC000-A109031我只是想要明白說你為什麼會這樣做。00:00:58│00:01:06乙○○沒有這樣做啊,沒有什麼意思啊,我沒有什麼做,我什麼做了嗎,就是啊我什麼做了嗎?請問你說,你說口交,有口交下去了嗎?00:01:06│00:01:10AC000-A109031你再不停你就口交下去了,如果我沒有擋住你是不是就口交下去了?00:01:11│00:01:13乙○○那請問我有口交下去了嗎?有口交下去了嗎?你有證……。00:01:13│00:01:16AC000-A109031你就已經是,這動作已經快要下去了啊。00:01:16│00:01:46乙○○那你就認為就口交下去了啊,那就是證據啊,那你就證據出來嘛,啊我覺得你要,你要怎麼樣就怎麼樣,因為我覺得這種東西你要怎麼講就怎麼講,啊我覺得我也沒有要去,去解釋什麼,因為這種東西我從來不解釋的,嘿啊,啊你想聽到,你想聽到什麼?你想聽到我說什麼?我剛剛打給你你也不接啊,對啊,啊所以你就是這樣就離職,你想打聽到我什麼嗎?你想聽到什麼嗎?我沒有在生氣,我只是跟你講你想聽到重點是什麼,對啊。00:01:46│00:01:48AC000-A109031算了,我現在我不想說什麼了。00:01:48│00:02:20乙○○那就不要說啊,啊我覺得你就自己決定好,自己決定好你要怎麼做就怎麼做,因為我覺得這沒,這是你,這是你自己大人要處理的事情,我也沒有要去怪誰,也沒有要去說什麼,你認為,你認為,你認為該怎麼,你認為哪邊錯哪邊對,你自己去判,去衡量,你懂我意思嗎?啊你現在在情緒化在跟我講話,我覺得我也在好心跟你講,那你覺得,你重點是,我也不知道你重點是什麼,對啊,我也覺得莫名其妙,你不覺得很莫名其妙嗎?00:02:20│00:02:22AC000-A109031我就覺得你很莫名其妙。00:02:22│00:02:41乙○○好,那你就這麼覺得就好了,那就沒有什麼好說的,這樣子就好了,你不是,你不是要怎麼處理,你想要怎麼處理,你要在網路上散播,或是怎樣,或是跟QUEEN怎麼講,要怎樣散播,那是你的權利啊,對啊,那你想聽到什麼,你要跑去跟人家講什麼,我不知道為什麼你要這樣子講,嘿啊,就這樣子而已。00:02:42│00:02:43AC000-A109031好,先這樣吧,掰掰。00:02:43│00:02:44乙○○好啊,好。00:02:45LINE語音通話掛斷音效。錄音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