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鑫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2,568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