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債權人 黃國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6年11月3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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