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 楊亞芬
湯念梓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27612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2人已提起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之訴,如繼續執行,當使聲請人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願供擔保聲請鈞院裁定准於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
(一)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楊亞芬發支付命令,經本院發給97年度司促字第31262號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楊亞芬未提出異議而告確定,相對人遂執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字第5105號受理在案,因執行聲請人楊亞芬之不動產無實益,又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全部執行,而發給相對人98年4月30日桃院永98司執六字第5105號債權憑證,嗣相對人另持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27612號受理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
105年度司執字第27612號卷核閱屬實,堪可採認。
(二)聲請人楊亞芬雖稱其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5年度再易字第7號受理在案云云,然該再審之訴係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2號確定判決提起,而非就97年度司促字第31262號支付命令提起;另聲請人湯念梓並非105年度司執字第2761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本件聲請與前引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有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何宗霖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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