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王明仁 債務人林和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上開利息並應於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結算一次滾入借款本金,按上開利率再生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000,000元│107年7月1日起至│13.17%│107年7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350,098元│107年7月1日起至│14%│107年7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