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翔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肆肆肆壹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貳點壹參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04、805號被告李嘉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2.4477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4441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1個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2.13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0號鑑定書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1月1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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