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0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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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字第2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國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機車駕照已遭吊銷,竟仍無照行駛於案發地點,而被告自稱其騎乘機車行駛於內側車道,已打左轉方向燈,然因需觀察左側道路路名來決定是否直接左轉時(該處需兩段式左轉)遭告訴人從後方追撞等語,若果如此,形同被告以極慢的速度在「路中間」「觀察猶豫」是否左轉,在車來車往的道路上,此等行為自屬十分危險,不但會妨礙交通,也容易招致後方車輛追撞,即便被告欲觀察路名,大可暫時向右停靠路邊後為之,被告此舉顯係為便於直接左轉、無視兩段式左轉規定,其所為殊屬不該,犯後並否認犯行,及告訴人亦應負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主要肇事責任(此有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偵卷第107頁背面),被告於數次調解時均未到場,並直接向本院表示不願調解,以致本案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等情,及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告訴人所受傷害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678號被告劉國良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
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國良之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於民國108年8月18日晚間11時46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6段往高鐵南路5段方向行駛,原應注意機車行駛至劃設有中央分向槽化線及機慢車兩段式左轉彎標誌之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行駛,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於行駛○○○區○○○路○段與民族路6段劃設有中央分向槽化線及機慢車道兩段式左轉彎標誌之交岔路口時,竟未依兩段式規定即貿然左轉彎,適有江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族路6段往高鐵南路5段方向自後方駛來,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二車因此發生碰撞,致江舜倒地並受有頭暈、四肢多處挫傷併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江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國良於警詢、偵查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江舜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所出具診斷證明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9年4月28日以桃交鑑字第1090002386號函及所附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各1份、現場照片共34張、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等在卷可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致告訴人受有傷害,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檢察官劉玉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潔怡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