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19日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6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11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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