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馬凱 (即財團法人社會企業公約基金會董事)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非訟代理人 馬國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社會企業公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社會企業公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已無繼續設置監察人之必要,而章程與此相關之規定,已併同修正及變更,並報請教育部許可有案,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社會企業公約基金會捐助章程之事由,係因董事會決議,不再繼續設置監察人,並已將各相關條文予以刪除或修正如附件,送請教育部許可之事實,有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暨對照表可稽,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