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44號聲請人 陳黃雅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早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已死亡, 臺端 陳報 係於111年4月12日始知悉。請 陳明 臺端是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為何遲至111年4月12日始知悉自己兄弟死亡?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