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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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92號聲請人 李玉山 (即 李林鳯娥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年10月2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昭綾┌─────────────────────────────────┐│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備註: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縣○○道○段6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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