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33號
原告 趙育智
被告WUHOIPAN(中文名: 胡海彬 ,香港居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七第3行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第2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