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林明

代理人 蔡涵如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林明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13年度潮補字第1262號,下稱系爭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部分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部分扶助審查表、屏東縣琉球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可信聲請人就系爭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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