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576號聲請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佑佳股份有限公司、丙○○、 陳建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狀載之陳建祐與本票之發票人乙○○不符)。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