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56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甲000000000000」抑或「 鄒振群 即鄒振群個人計程車行」,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