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美華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