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雁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97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參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陳雁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7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結晶
1包(淨重1.737公克,驗餘淨重1.7368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5年12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乙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請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雁中於105年11月6日18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口為警查獲其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毒偵字第97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足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737公克,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1.7368公克),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06年度安保字第9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2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乙紙在卷可憑(見105年度毒偵字第9773號卷第
13、34至3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