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5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沐國樑余蓓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07,63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8,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萬8,3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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