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3月1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