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316號原告丙○○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交易字第422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