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蔡文瀚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胡文蕙┌─────────────────────────────────────────────────────┐│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空白│20,700元│AC0000000│106年11月31日│││ 黃志鴻 │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