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方瀞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葉美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未記載│1,047,900元│AN0000000│106年11月28日││││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