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河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文河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94年偵165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於民國102年1月25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102年8月5日18時30分許,故意另犯違背安全駕駛致生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9月18日以102年度交簡字第4127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10月14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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