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7號
調解筆錄原告 許五福 被告 陳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7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2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下午4時5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許五福被告陳秋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許五福被告陳秋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佰壹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貳佰萬元已領取),另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前將餘款壹佰壹拾萬元匯入原告指定林口農會林口本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許五福帳戶內。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許五福被告陳秋金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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