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林威羽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被告 蔡明霖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6年度壢交簡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張宏任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