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交上字第127號上訴人 林雲生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7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前於民國99年8月17日晚間9時5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街○○○號前,有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為警當場舉發並填製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復於102年10月26日下午2時49分許,騎乘上開機車,於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前,為警查獲上訴人有「酒後駕車(測定值0.19MG/L)非肇事」之違規行為,遂當場舉發並填製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訴人再於104年11月4日下午3時32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前時,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員警認上訴人有「酒後駕車,酒測值為0.39MG/L」之違規行為,遂當場舉發並填製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移送被上訴人處理。經被上訴人函詢舉發機關查證事實明確後,認上訴人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之違規事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先於105年9月19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上訴人新臺幣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下稱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 道安 講習)。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嗣因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4年度桃交簡字第329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2月確定,被上訴人即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再於105年10月24日重新開立裁決書,裁處上訴人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安講習等處分。經桃園地院以105年度交字第27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因駕照遭吊銷,已無兼職工作,生活更加困苦,尚有年幼女兒及中風獨居之母親須賴上訴人扶養照顧,上訴人為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從事長時間或粗重工作。上訴人已完成勞動服務及道安講習,希望能有改過之機會,請求將原吊銷職業大貨車駕照之處分,改為小型車普通駕照,以示懲罰等情。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僅係重複其於原審之主張,就其於原審已提出而經原判決審酌論斷且指駁不採之理由復執陳詞,並非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