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上訴人 蔡佳真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巴第費琳股份有限公司、李美芬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