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 許雅嵐 法定代理人 許明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俊 間請求損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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