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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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債權人 陳怡融 債務人 毛鐘瑩
一、債務人毛鐘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邱雯琪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債務人邱雯琪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邱雯琪之聲請應予駁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毛鐘瑩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