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具保人張瑞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瑞仟因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並於民國93年2月27日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邱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