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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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94號
原   告  郭冠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定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77,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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