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賃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