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吳億萱
相 對 人  楊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
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朴子市,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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