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93號
原 告 詹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
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