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停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停字第82號聲請人MUHAMMADRIZAL 力沙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審判長法官魏式瑜
法官劉正偉法官林季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