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全字第49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全字第4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全字第4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局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高小英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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