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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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12號聲請人 陳婉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晚間自己報案,因為伊一時間找不到唯一一張已開通之信用卡,然次日一早,伊丈夫連絡相關人士將伊放於醫院,實屬夫妻溝通不良,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著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2、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送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科醫師診斷略以:個案病前可於縣政府上班,個案於33歲發病,當時有突發情緒起伏、幻聽及誇大妄想(自己是上帝,聽到魔鬼及撒旦的聲音),不規則就醫,症狀時好時壞,有持續治療時,可短暫工作,最後一次治療為112年5月,後來妄想及幻聽逐漸加劇,導致近3個月無法工作,認為同住的案夫偷自己的東西,案夫與已過世的教友有外遇等,也會對空自語、比手畫腳,時常暴怒用衣架打案夫,12月12日晚上認為案夫偷了自己的東西,有拿刀出來威脅案夫等語,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故於112年12月13日起給予緊急安置,嗣經2位專科醫師強制鑑定後,均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處乃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聲請人許可強制住院,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112年12月15日審查決定許可前開強制住院之申請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意見書、急診病歷、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第136次審查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是本院參酌上開事證,認聲請人仍有明顯精神症狀需持續治療,本件許可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