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許湘鈴
長田拓 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陳彥豪 、陳今豪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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