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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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陳文榮 即債權人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宋釋藏執行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5號之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文森 所申報之債權,容有質疑,是以狀請本院命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而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陳文森上開債權,經本院命其與債務人補正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後,債務人業已於106年11月28日提出借據、同意書等影本,經核並無不合,足以堪信該債權為真。綜上,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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