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國隆(原名:尤建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尤國隆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尤國隆前因腦中風住院,嗣入住新昆明醫院病房,現經醫師診斷有慢性呼吸衰竭及顱內出血,而被告因上述原因仍呼吸器依賴狀態無法脫離,無法正常開庭,且此情況於短期內無法改善等情,除據其姐 孫慧樺 陳明 在卷,並有新昆明醫院106年10月13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基隆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之職務報告各1份存卷可參,足認被告現已因疾病無法為有意識之口語溝通,表達自我意見,且行動不便,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依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琪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