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134號聲請人 陳吳金蓮
陳秋蓉 陳玲安 陳芳億 陳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陳進源 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父 陳蓮丁 之除戶謄本。
二、聲請人陳吳金蓮、陳秋蓉、陳建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書,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三、被繼承人其他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