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62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債務人甲○○住於台北縣,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本院有無管轄權,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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