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子珈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富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請求自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部分,查上開金額係依據雙方所簽訂之增補契約書而請求五年內之利息,不得再充作原本而請求利息,聲請人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