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4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正雄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9984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8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正雄│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0872││05月09日│││││元││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