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653號聲請人 廖冠霖 代理人 黃觀榮 律師相對人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賴明珠人之3相對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賴雅珠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欣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